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900号
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珲春街华南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船营总部大厦9楼07-09室。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
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