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X。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03民特21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贵州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就履行(2021)黔0603民特218号民事裁定书已达成共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运林
审 判 员 卢以松
审 判 员 田 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俊文
书 记 员 张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