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X。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03民特218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贵州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XX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就履行(2021)黔0603民特218号民事裁定书已达成共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运林

审 判 员 卢以松

审 判 员 田 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俊文

书 记 员 张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