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100号
申请人:贵州黔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六五一化肥厂5号库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W72L8N。
法定代表人:蒋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贵州成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21593T。
法定代表人:刘光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恩平,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申请人:林小波,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贵州黔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恩平、林小波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恩平、林小波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书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