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9829号
原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21593T。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4。
法定代表人:刘光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捷,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009515676W。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橘香街67号。
负责人:李赟,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星,男,系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琴美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