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9668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4,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0308821593T。
法定代表人:刘光勇,职务:经理。
被告:汇川区芝麻镇人民政府,地址:遵义市汇川区芝麻镇橘乡街。
负责人:曾庆海,职务:主任。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川区芝麻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21年12月6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缴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缴纳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育红
书 记 员 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