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成,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成,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08821593T。
法定代表人:刘光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玉,女,该公司财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兵,男,该公司工程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汇力聚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