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5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41330302。
法定代表人:廉海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运生,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