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550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张志阳(实习),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廉海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阳,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发刚,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第三人:王贵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建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发刚、王贵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
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胡莉莉
人民陪审员 田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