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与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771号
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羊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拜思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