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六商初字第41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操中华,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羊山村。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操中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且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操中华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操中华系被告***公司股东。2013年10月14日,原告将名下股权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操中华,被告操中华当时给付20万元,剩余40万元由被告操中华与***公司共同出具欠条,承诺一个月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迟迟不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操中华、***公司给付欠款40万元和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并进行了说明:
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操中华、***公司应当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0万元。
被告操中华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公司辩称:1、被告***公司不是股权受让人,对原告不负有给付义务;2、被告***公司在被告操中华出具的欠条上盖章的行为性质仅能推定为提供保证担保;3、假设被告***公司是保证人,原告主张权利也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公司针对自己的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并进行了说明:
《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操中华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被告***公司对原告不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日,被告操中华为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之一,原告在被告***公司经营过程中受让共计100万元股权。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操中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10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操中华,股权转让价款为100万元(后变更为60万元)。同日,被告操中华、***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言明:“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操中华现欠**股本转让金肆拾万元整(股权转让金共计陆拾万元,已付贰拾万元)。***本人须完成对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操中华应尽的义务,剩余股本金将在一个月内付清。”之后,原告协助被告操中华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二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被告***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1份,本院调取的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开业信息表、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合法的约定。原告与被告操中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协助被告操中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被告操中华应当按期给付股权转让款。被告***公司与被告操中华共同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操中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公司辩称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仅能推定为提供担保,从欠条内容来看,被告***公司是以欠款人身份出具欠条,而非保证人,该辩称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逾期付款,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约定的违反,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操中华、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60元,由被告操中华负担3910元,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