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9777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吕兴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杜泽君。
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6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83元(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 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汉坤
书 记 员 顾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