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894号
原告:驻马店市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魏秋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江,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杜泽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