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0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天康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天康地源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淮北市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