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盘锦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民初636号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街道曙光村(南环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斌,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红旗大街南盘锦公路港B区6楼2号。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