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民初636号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街道曙光村(南环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忠斌,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红旗大街南盘锦公路港B区6楼2号。
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辽宁天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