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2767号
原告:肖强,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中岳路5号—1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843270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肖强诉被告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肖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