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中岳路5号-1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8432707H
法定代表人:郑爱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1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护理费500元,共计24314元;二、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核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并将核付的费用支付给**;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缴纳执行费165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款118832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17174元,缴纳执行费1658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469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