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1101财保83号
申请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8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422039155。
法定代表人:汪鑫。
委托代理人:姚丽,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25974H。
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58937.4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58937.43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岳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