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籍春喜,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牛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官村村委会)、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籍春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1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牛官村进行土地测量后确认我的土地是36.78亩,农村土地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也能证明此项。案涉氧化塘确实侵占我的耕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牛官村所修的案涉氧化塘是否侵占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本案中,***主张其实际承包的耕地面积为36.78亩,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经济局2018年3月13日出具《关于牛官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有关情况说明》认定“***实际耕种土地19.51亩,包括承包地10.05亩。经我局对政策的解读,明确有错必纠的原则,最后其家属***也同意按10.05亩面积确权并与村签订合同,其余面积由其继续耕种,按其他承包方式处理。”该文件具有公信力,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正确。***所提供的航拍图、土地合同等证据依然存在四至不清、难以核算的问题,不能充分的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案涉氧化塘侵占其承包地的问题,根据兴海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理答复意见书》和《关于***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等证据,均证明牛官村村委会修建的氧化塘并未侵占***家耕地,且该村许多村民证明该氧化塘的形成在时间上更早,并未侵占***家耕地。***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于氧化塘原址上耕种。故对***关于氧化塘所占土地一直由其占有、使用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原审法院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