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22民初281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鹤,***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原告**成诉被告盘锦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锦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10元,减半收取计1100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俞子东
审判员*琳
人民陪审员魏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