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鼎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30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65305号
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男,女,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南京鼎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双峰路69号B-21。
法定代表人:童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鼎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丹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鲍丹露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