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6734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工业园北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9WBQ56。
负责人:安茂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方,该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十字路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解万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