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84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阳,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十家路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3021386R。
法定代表人:解万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安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