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北外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93021386R。

法定代表人:解万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