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北外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93021386R。
法定代表人:解万生,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玉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