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905684243。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黄太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十堰市竹山县。
被告:惠兴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告:柯贤杰,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献,男,郧西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柯贤玉,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告:柯希富,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兴明、柯贤杰、柯贤玉、柯希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因需要做二次手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兴明、柯贤杰、柯贤玉、柯希富的诉讼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为2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星
审 判 员 江 山
人民陪审员 王成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朝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