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011972********,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姚沟路福源山庄****。
被执行人:张炎红,男,1984年08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住湖北,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柿子坪村**iv>
被执行人:湖北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905684243。
法定代表人:黄太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大沟林业开发管理区,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沟林业管理区会信用代码:1142038101143439XK:。
法定代表人:胡学峰,系该管理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张炎红、湖北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大沟林业开发管理区其他案由一案中,1.根,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张炎红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炎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实地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财产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睿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大沟林业开发管理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结,被执行人张炎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8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曹志强
审判员 潘如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