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和伟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和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妙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659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和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5531876H,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和伟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1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单妙香,女,1947年4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674X9,住所地在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
法定代表人:单妙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和伟建设有限公司与***、单妙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单妙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数套不动产,均因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查勇
执行员高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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