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7396号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汤亚洲。
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