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村民。
原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村民。
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三**68号。
法定代表人:汤亚洲,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