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297号
原告:青海宇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砖厂,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579942127H。
负责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三**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65453039A。
法定代表人:汤亚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海宇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砖厂与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宇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宇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