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39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起诉、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北京路4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馨都上层西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众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东大小区5号楼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湖北飞升建设有限公司、孝感众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