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41号
申请人:胡珂诚,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1701228号。
法定代表人:杜月意。
申请人胡珂诚与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珂诚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珂诚自愿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岳塘区××街道××道××号××花园小高层骏憬楼2单元110202号不动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珂诚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胡珂诚名下位于岳塘区××街道××道××号××花园小高层骏憬楼2单元110202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湘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182.63平方米)。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胡珂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家骏
书 记 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