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802执恢709号
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民终5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4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16日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5月28日支付3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0月26日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50000元,于2022年5月6日支付40000元,于2022年6月13日支付80000元,于2022年6月14日支付30000元,于2022年6月16日支付50000元。尚欠尾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906.75元(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为止),共计272906.75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前述执行款主动支付到本院执行账户,本案已执行到位,应按执行完毕结案,特发此结案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