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社区下西塘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虢建军。
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1701228号。
法定代表人:杜月意。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90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9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