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塘社区下西塘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虢建军。
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1701228号。
法定代表人:杜月意。
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904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2年2月16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3月5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以上查询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鸿鹄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合同款85300元,前段利息、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39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许拯华
代理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