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杜月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4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确认: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部分债务,还剩58,850元债务未履行。2022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组织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每月向***各支付1万元,共计3万元,余款28,85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3执26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锋
书 记 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