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杜月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万元、律师费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3元、申请执行费1583.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3836.79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锋
书 记 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