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财保6号
申请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王 力
审判员  汤兆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慧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