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科技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2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