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初594号
原告:***马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朝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永昌北路**楼**楼**,**楼**v>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能源氢能科技(茂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恒基路******
法定代表人:徐重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能源氢能科技(茂名)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马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马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的申请》,告知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黎湛红
审 判 员 许 彦
审 判 员 龙光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松霞
书 记 员 何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