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咸宁市亿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坚实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比菲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通山正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4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咸宁市亿嘉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坚实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比菲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案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亿文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亿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仕平,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八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亿公司承揽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八案中,异议人亿嘉达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正亿公司(以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通山县家联超市应得租金收入473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嘉达公司称,法院冻结的4730000元租金是亿嘉达公司的合法财产,与正亿公司(被执行人)无涉。理由是正亿公司在开发出售上述出租给家联超市的商铺时虽然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包租协议》,但该协议系被执行人开盘时采取的促销手段,该协议价格与商铺当时的市场价格相距甚远。故被执行人的商铺款早已回笼,其对上述商铺或租金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另外,裁定书所列***、***、***和***等申请执行人早已执行完毕。法院的裁定执行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损害了案外第三人之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八案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八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亿公司承揽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八案中,经查,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通山购物公园项目负一层张敏等共计245户业主签订超市区经营管理协议,将商铺自2014年9月至2021年9月共七年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亿原咸宁市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商,其经营收益冲抵甲方张敏等245户业主欠付被执行人正亿公司的45%购房款,七年期满后,欠付的45%购房款视为抵付结清。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部分门档租赁给通山县家联购物广场,通山县家联购物广场应付给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实为冲抵应付给被执行人正亿公司的45%购房款,该款实际为被执行人正亿公司售房款收入。通山县家联购物广场自2019年至2021年9月应支付租金4730000元。本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正亿公司(以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通山县家联超市应得租金收入4730000元。亿嘉达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咸宁市亿嘉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通山购物公园项目负一层张敏等共计245户业主签订超市区经营管理协议,将商铺自2014年9月至2021年9月共七年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商,其经营收益用于冲抵甲方张敏等245户业主欠付被执行人正亿公司45%的购房款,七年期满后,欠付的45%购房款视为抵付结清。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该部分门档租赁给通山县家联购物广场,原咸宁市亿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依协议应收取的租金所有权属于张敏等245户业主,并实际上用于冲抵应付给正亿公司的45%购房款,所以,该款的实质为被执行人正亿公司的售房款收入,亿嘉达公司只是出面充当了正亿公司代理人的角色。故,本院冻结该应付租金并无不妥。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咸宁市亿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徐唐发
审判员  方显章
审判员  徐永瑞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