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与公司重组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执2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斌。
委托代理人:朱晓寅。
被执行人:***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
委托代理人:陈骏。
本院在执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与公司重组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永安东路38号)1幢面积为4395.11平方米的号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为0005xxxx)。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内(永安东路38号)1幢面积为4395.11平方米的号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为0005849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庆
审判员 宋汉斌
审判员 周炜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