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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31800号
原告重庆有为辉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赵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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