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386号
申请人:***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峨眉山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713892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武阳商业街营业用房2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U6GU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绵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057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巴中市恒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仙人洞社区一组(原东兴场乡仙人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9LDBE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九鼎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7856502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发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恒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九鼎玻璃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发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眉山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恒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九鼎玻璃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