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久控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雁东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地域管辖的审查有误,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为票据纠纷,依照《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三名被告,且三名被告的诉讼地位及权利相同,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以及第36条的规定,以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和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有损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益。此外,原审法院所在地并不是票据支付地,故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票据支付地是上诉人所在地,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浙江久控电气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票据支付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此类纠纷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浙江久控电气有限公司选择起诉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磊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