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9627号 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第三工业区第八栋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8711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科普路融创春风十里写字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429743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0570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款。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因欠原告货款,将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873102103420210628961414917,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到期日为2022年3月27日,收款人为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到期后,被告拒付。 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涉案票据无效,原告不享有票据权利,原告无权主张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原被告间无任何经济及合同关系,利息的承担没有约定。如法院认为应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应参照不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酌情调低。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8日,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收款人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票据号码为230873102103420210628961414917,到期日为2022年3月27日,票据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6月30日,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因欠原告货款,又将该汇票于2021年7月21日背书转让给原告。2022年3月28日,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涉案汇票背书连续,原告前手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以清偿其所欠货款,原告系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原告有权向其前手及承兑人行使拒付追索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昭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尧 书 记 员 兰媛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