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057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46325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565822.66元;二、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资金损失,以773737.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792084.7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查封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对应土地不在本次查封范围内),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属轮候查封且设定有抵押权,本案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此外,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查封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区停车用房四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属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向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全斗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