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678号
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住所地临清市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81MA3LY1C1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固达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黎阳高新区**工业园二期02-04、0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0978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057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亚广传媒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946892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松*****机械加工部与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