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93号
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2幢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82629.17元的财产,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882629.17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博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2629.17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