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6307号
原告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文峰正街88号2栋8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原告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