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841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文峰正街88号2栋8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952537。
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彬、重庆万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6.66元,减半收取计161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园
书 记 员 李欣欣